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
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应急厅函〔2019〕466号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的通知》(应急〔2019〕71号)要求,有效防范化解油气增储扩能带来重大安全风险,定于2019年9月至10月底,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按照“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的工作主线,聚焦油气增储扩能作业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安全风险,深刻汲取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别重大事故教训,突出新建工程项目、高压高含硫油气井井控管理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升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井喷等重特大事故发生。
执法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新建工程项目和高压高含硫油气开采企业;设置5项执法内容:一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进行施工。二是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未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未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三是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未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未配置高压节流管汇。四是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未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未定期校验和检定。五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表》)。